第38卷第1期学报No.1Vol.382023年1月JournalofLeshanNormalUniversityJan.,2023DOI:10.16069/j.cnki.51-1610/g4.2023.01.013艺术信息保护的新路径:商业秘密法规范的解读与适用齐劲沣(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北京100049)摘要:艺术家在创作过程中产生的艺术信息可以用商业秘密法规范予以保护。艺术信息不仅包括工作底稿、设计初稿、绘图草稿等阶段性成果,也包括艺术团体的客户名单。但是,相关艺术信息必须符合“非公知性”“价值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方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艺术家个人的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及其形成的“艺术体验”,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畴,在合理人才流动过程中也不应当被限制适用。单纯的思想观念和构思理念,如果没有现实化和文字化,也不是商业秘密法规的保护对象。关键词:商业秘密;艺术信息;艺术作品;保密性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666(2023)01-0086-07收稿日期:2021-11-23作者简介:齐劲沣(1997—),男,北京人,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本文初稿曾获评中央美术学院2021国际艺术法论坛优秀论文。文章部分内容的完稿得益于作者曾选修中国科学院大学詹琰教授与石自东教授分别开设的“西方美术史”和“欧洲美术经典作品审美特征解析”课程,特此致谢。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张,为艺术作品创作提供了全新的法律保护的渠道。长期以来,对于艺术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既往学者主要侧重于以著作权为视角进行分析。但是,著作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护已经成型的艺术作品,而非是作品的创作过程。艺术作品从创作、传播到接受的过程,也是一个信息的流动过程。艺术作品是一个包含着丰富信息的自足生命体[1]。虽然公众通常只能看到已成型的作品,没有机会接触到作品创作过程中衍生的艺术信息。但是,这些信息同样具有艺术价值,不容置疑地拥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必要性。通过援引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艺术家可以更好地保护在艺术创作的各个环节中产出的智力成果,即从开始创作到作品最终定稿之前,艺术创作形成的各种艺术信息①。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商业秘密规范与著作权法进行互补,更也有利于推动艺术作品创作领域的不断发展。一、商业秘密基本概念的规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旧刑法中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