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科学2023·3治理研究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梳理横向府际责任的概念来源于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措施,公正、有效率地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1]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对政府责任的要求更加细化、内容更全面。近年来,跨区域公共危机已是社会风险常态化的标志性事件。地方政府为了应对跨区域公共危机,需要与周边政府一起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参与危机联合演练,构建协同应急物资储备体系。这些举措推动了政府间横向合作的加深,构建了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关系。在这种不相隶属的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关系之中,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分工或交流协作状态下所衍生的“如何划分主次责任”“政府应当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政府如何承担责任”等横向府际责任问题,是政府横向合作中最常见但又尚未系统化解决的难题。政府责任的承担是府际关系走向的主要影响因素,更是公共危机协同治理成效的重要体现。关于危机治理中的府际责任问题,格罗斯从政府行为的角度将其理解成四种相关行为,即缓和、准备、响应和恢复[2];奥斯本和盖布勒把危机中的政府责任归结于要做两件根本性事情:用少量的钱预防和做有预见性的决定[3]。2011年日本“福岛大地震”后,美、日、俄等国家开始重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并对危机治理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不同层级的划定。美国将公共危机中的政府责任分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级,联邦政府只在紧急情况下担负协调指导和综合援助的责任,州政府负责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帮助,地方政府的责任则具体到人员配置、设置救助机构以及物资供给等。日本应对公共危机的政府责任主要是中央和●胡建华唐继晨应然与实然的融合: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横向府际责任研究【摘要】跨区域公共危机频发使得政府间横向合作趋势愈来愈明显,横向府际责任已成为影响政府间横向合作的主要因素,因此,探索横向府际责任是跨区域公共危机协同治理的必然要求。依据国内外对跨区域公共危机中政府责任的研究和我国地方政府2004—2021年签订的合作协议文本的分析,横向府际责任的应然状态为:责任主体由一方到多方,责任内容由粗略到细化,责任体系由分散到耦合,责任意识从认识到落实。而现实中,横向府际责任承担存在障碍,如利益淡化责任、责任界限模糊、责任追究困难和补偿责任欠缺。为此,应从横向府际责任实然与应然的双重性出发,强化责任理念、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