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流通经济(2023年4月,第37卷第4期)ChinaBusinessAndMarket(April2023,Vol.37,No.4)收稿日期:2023-02-20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非常态缔约规则之类型化与合同法体系重构研究”(19BFX114)作者简介:王振宇(1993—),男,河南省安阳市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平台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平台服务协议为中心作为当前极具活力和前景的经济形态,平台经济不仅是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推动力量,而且在拓展消费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数据显示,2021年我国互联网百强营收达4.58万亿元,平台经济总体规模有望在2030年达到100万亿元[1];同时,平台消费者数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如视频平台的消费者数量在2021年6月已达到9.44亿人[2]。相较于传统经济模式,平台经济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海量数据和优势算法为基础而形成的程式化、规模化和高效化的线上交易模式。平台固然能够随时随地为数量庞大的消费者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在改善消费者体验的同时促进消费社会的纵深发展,但也诱发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待解难题。一方面,平台经济模式运行的技术性和内容的复杂性,极大地强化了平台对消费者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在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缔约便捷性和规模化显著提高的背景下,侵害消费者权利可能导致的系统性风险明显加剧。如何在平台经济中贯彻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理念,无疑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焦点议题。在司法实践中,平台消费者权利保护往往表现为消费者与平台法律关系的纠纷。如在涉互联王振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平台服务协议是平台连接消费者的主要渠道,也是平台经济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要场域。平台经济运行模式的特殊性和缔结平台服务协议的便捷性,使得平台服务协议中消费者权利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对40份平台服务协议文本的实证考察表明,以限制账号权属、制造信息差距、逃避经营风险和设置救济障碍等为典型的不公平条款,在当前各类平台服务协议中普遍存在,现行法也因此陷入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数字化困境。此种困境的根源在于,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基础关系存在非均衡性,而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这种非均衡性持续加剧:在主体层面,平台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垄断趋向,消费者处于被动接受保护的状态,双方在服务协议缔结的过程中不具有对等性;在内容层面,平台服务协议内容的烦琐晦涩和频繁变更加剧了双方的信息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