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卷第1期2023年2月25日Vol.28No.1Feb.25,2023JournalofHebeiOpenUniversity河北开放大学学报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同的优化路径探析胡建伟(中共河北省委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当前,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同治理以跨地区协查为主。在跨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查处上,由于执法信息共享缺乏、执法协查监督不足,致使京津冀劳动保障执法协同无法及时有效应对。构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三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查受托方的监督,可以弥补劳动保障执法协同的不足,从而提升跨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制裁力度。关键词:劳动保障;协同治理;执法协同;执法协查中图分类号:D922.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7-1567(2023)01-0053-04近年来,京津冀三地人社部门通过实施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作,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进行了有效打击,不断推动了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同的发展。但在跨地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查处上,仍存在着诸多无法及时有效应对的情形。本文通过查找当前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同的不足,进而对其优化路径探寻分析。一、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同的现实推进1.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同的法律基础为有效规范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0年12月22日发布实施了《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以下简称《跨地区协查办法》)。[1]按照《跨地区协查办法》的规定,各级人社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的,可以委托案件相关地人社部门协助调查并反馈协查结果。《跨地区协查办法》的出台在国家立法层面为京津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同的实施提供了保障。据此,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1年10月印发了《河北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河北省跨地区协查办法》),自此建立了河北省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机制。然而,《河北省跨地区协查办法》的效力仅限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人社部门,对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如何贯彻落实跨地区协查机制,仍需要地区之间的衔接配合。2016年4月,北京市、河北省两地人社部门率先联合发布实施《京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以规范京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工作。[2]2016年7月,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人社部门联合发布实施《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