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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F 0001 S-2011 蜂宝蜜液(花粉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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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F 0001 S-2011 蜂宝蜜液花粉蜜 2011 蜂宝蜜液 花粉
Q/BTF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BTF 0001 S-2011蜂宝蜜液(花粉蜜)云南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专用章各案号:530820S-2011乡有效期;叁年开期20年818月29日至2014年8月20日2011-08-20发2011-08-29实施云南白塔蜂业有限公司发布Q/BTF 0001 S-2011前言我公司生产的蜂宝蜜液(花粉蜜)是以蜂蜜、蜂花粉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安全性指标参照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14891.2-1994辐照花粉卫生标准制定,其余指标根据蜂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的实际制定。本标准由云南白塔蜂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达志。0/BTF0001S-2011蜂宝蜜液(花粉蜜)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蜂宝蜜液(花粉蜜)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以蜂蜜、蜂花粉为主要原料,经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蜂宝蜜液(花粉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一GB/T5009.14食品中锌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18932.22蜂蜜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含量的测定方法液相色谱示差折光检测法GH/T1014蜂花粉SN/T0852进出口蜂蜜检验方法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蜂蜜:应符合GB14963的规定。Q/BTF 0001 S-20113.1.2蜂花粉:应符合GH/T1014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褐黄色。呈均匀的膏状,久置后会有少量的白泡沫,外观底部略有分层现象。按SN/T0852的相应方法检验。滋味与气味具有使用原料混合后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在自然光下观察状态,检查其有无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25GB5009.3果糖和葡萄糖,g/100g40GB/T18932.22蛋白质,g/100g1.0GB5009.5铅(以Pb计),mg/kg0.5GB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T 5009.11锌(以Zn计),mg/kg25GB/T5009.14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1000GB4789.2大肠菌群,MPN/g0.3GB4789.3霉菌计数,CFU/g200GB4789.15嗜渗酵母计数,CFU/g200GB1496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GB4789.4、GB/T4789.5、GB4789.103.5兽药残留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3.5.1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3.5.2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相关规定。2Q/BTF0001S-2011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8瓶(袋)产品,样品量不少于1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用于备查。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由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质量合格证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细菌总数、大肠菌群。4.4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裹有较大差异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的要求时。4.5判定规则微生物指标有任意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会格,不得复检:其它指标不合格时,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标志标签标志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5.2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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