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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S 0001 S-2014 云南澄江青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盐水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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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QS 0001 S-2014 云南澄江青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盐水鱼 2014 云南 澄江 青山 食品有限责任 公司 盐水
ID443Q/CQS云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CQS 0001 S-2014代替Q/CQS0001S2011盐水鱼三省生厅食品安全企业各案号:530195S-2014案有效期:叁年案门止日期:2014年3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本保密形式2014-03-08发布2014-03-24实施云南澄江青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Q/CQS 0001 S-2014前言我公司生产的盐水鱼是以新鲜淡水鱼为主要原料,经清洗、整理,添加食用盐、香辛料等辅料,腌制、盐水煮、冷却、添加食用植物油、香辛料,包装、杀菌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作为组织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按照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和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制定,其中挥发性盐基氮参照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制定。其余指标根据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及产品实际制定。本标准代替Q/CQS0001S-2011盐水鱼。本标准与Q/CQS0001S-2011盐水鱼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理化指标挥发性盐基氮;理化指标增加了酸价、过氧化值、铬、镉、铝、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修改微生物指标;一出厂检验项目增加了酸价、过氧化值。本标准由云南澄江青山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金才。Q/CQS 0001 S-2014盐水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盐水鱼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淡水鱼为主要原料,经清洗、整理,添加食用盐、香辛料等辅料,腌制、盐水煮、冷却、添加食用植物油、香辛料,包装、杀菌而成的盐水鱼。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3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4789.3-2003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5食品中镉的测定GB/T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5009.26食品中N-亚硝胺类的测定GB/T5009.37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23食品中铬的测定GB/T 5009.182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GB/T5009.190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5461食用盐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2457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5691香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CQS 0001 S2014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鱼:应符合GB2733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3.1.3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规定。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3.1.5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3.1.6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鲜鱼固有色泽,油呈桔黄色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酸败滋味与气味味及其他异味取样品置于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本品呈块状或整鱼块,允许有轻度碎散光下目视、鼻嗅、口尝。组织形态及部分脱皮现象,鱼块组织紧密,不得有发软、变质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理化指标项目检验方法水分,%55GB5009.3食盐(以NaCl计),%8.0GB/T12457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0按GB/T5009.44提取脂肪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2.5按GB/T5009.37测定挥发性盐基氮,mg/100g20GB/T5009.44铅(以Pb计),mg/kg0.5GB5009.12镉(以Cd计),mg/kg0.1GB/T5009.15甲基汞(以Hg计),mg/kg0.5GB/T5009.17无机砷(以As计),mg/kg0.1GB/T5009.11铬(以Cr计),mg/kg2.0GB/T5009.123铝(以Al计),mg/kg100GB/T5009.182N-二甲基亚硝胺,g/kg4.0GB/T5009.26多氯联苯,mg/kg0.5GB/T5009.1902Q/CQS 0001 S-2014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30000GB4789.2大肠菌群,MPN/100g30GB/T4789.3-2003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照GB29921的规定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11熟制水产品09.04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4.2抽样从同一批保质期内产品中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2kg),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不少于50kg),将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4.3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均需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酸价、过氧化值、挥发性盐基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投入批量生产时;b)更改主要原料、配方或调整关键工艺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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