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民國100年08月05日修正)所有條文第1條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第3條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第4條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項目│││││││生菌數│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揮發性鹽基態氮│││(CFU/g)│(MPN/g)│(MPN/g)│(mg/100g)││類別│││││├───┼─────┼─────┼─────┼───────┤│生食用│5│3││││魚介類│10以下│10以下│陰性│15以下│├───┼─────┼─────┼─────┼───────┤│生食用││3││││水果類││10以下│10以下│-│├───┼─────┼─────┼─────┼───────┤│生食用││3││││蔬菜類││10以下│10以下│-│└───┴─────┴─────┴─────┴───────┘第5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页码,1/1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2011-12-27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