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1005-2003月U舀为全面掌握我国农用地资源的质量状况,科学评价和管理农用地,促进我国农用地的合理利用,统一农用地定级程序和方法,做到定级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批准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胡存智、郧文聚、邱维理、张凤荣、朱德举、高向军、范树印、吴海洋、关文荣、陈原、胡江、苗利梅。参加人员:马仁会、安萍莉、段增强、李保莲、徐保根、彭群、郑媛、苏强、罗明。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TD/T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定级工作的目的、任务、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方法、成果要求、成果的检查验收、成果更新和应用,以及档案管理等。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不适用于自然保护区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8507-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1997年10月7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中国土壤普查技术)}(全国土壤普查办公室,1992年5月)《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农用地本标准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其他农用地3.2农用地级在行政区(省、县)内,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和实际情况需要,遵照与委托方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即主要考虑定级目的,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级别。3.3因素法通过对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的综合分析,确定因素因子体系及影响权重,计算单元因素总分值,以此为依据客观评定农用地级别的方法。3.4修正法修正法是在农用地分等指数的基础上,根据定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