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259-2003出口柔性集装袋检验规程Rulesfortheinspectionofexportflexibleintermediatebulkcontainers2003-05-28发布200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SN/T1259-2003前言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人境检验检疫局、辽源塑料编织袋总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广利、陈新、陶希三、程兴华、王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259-2003出口柔性集装袋检验规程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柔性集装袋的抽样、检验、结果判定及不合格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出口柔性集装袋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10454柔性集装袋ASTMG53-1988非金属材料曝晒用光、水曝晒仪(荧光紫外一冷凝型)标准操作规程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集装袋flexibleintermediatebulkcontainers以聚丙烯、聚乙烯树脂为原料,生产的容积小于3m',安全承载质量小于或等于3000kg的柔性塑料容器。3.2检验批inspectionlot以同品种、同规格、同材料、同工艺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4要求4.1规格(尺寸)的极限公差1000mm以下为士20mm,1000mm以上为士30mm,4.2吊带的长度要求等长,极限偏差士20mm,4.3缝制集装袋的基布、吊带及吊带与袋体连接部的强度指标须符合GB/T10454中的要求。4.4缝制要求平直,无脱针断线,无浮线、吊针,起针和落针处回针不小于三针,吊带长度要等量,搭缝处要均匀,平直。4.5集装袋要求平整,无明显缺经少纬;无明显疵点,表面不应有明显污迹,袋体印刷图案清晰,位置准基布涂膜不应有缺膜、分层、气泡及硬块的现象。出口有颜色的集装袋应使用附合要求的色母粒原料进行调色,禁止使用染色剂。抽样0哎︺确4.55.1检验批柔性集装袋允许最大检验批量为10000条。5.2抽样数f5.2.1在完整的包装件中,按总数的比例取样,100件以下取两件,100件以上,按3%(取整数位)抽取。1SN/T1259-20035.2.2本标准4.1-4.5及物理检验抽样数量参照GB/T2828(质量水平AQL=6.5)(见表1),整袋型式试验抽样数量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