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282-2003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规程Codesforsurveillanceofpsychosisatfrontierport2003-05-28发布2003-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SN/T1282-2003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福州神经精神病院、泉州市第三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尚毅、欧阳钦芬、陈琼、蔡怡珊、冯呈瑞。本标准系首次发布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1282-2003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规程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精神病监测的对象、监测内容、检查方法、结果判定与处置.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精神病监测工作。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病例个案调查caseinspection对个别发生的病例、病例家庭及周围环境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2.2现场监测monitoringonsite检疫医师在国境口岸对出人境人员通过查验、巡视和医学检查,及时发现精神病病人,消除和控制对社会环境不利的影响因素。2.3精神病psychosis一组由不同原因所致的大脑功能紊乱。表现为以精神活动失调或紊乱而产生感知、思维、情感、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的异常。对象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留学、旅游等活动的外国人。人境定居或工作的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监测内容与方法3313.244.1资料的查阅与核实:审查外国人境者提交的《人境检疫申明卡》和交通工具负责人申报的《航海健康申报书》或《航空器总申报单》、《交通工具卫生证书》。4.2现场医学观察:检疫医师在检疫通道或登上交通工具进行巡视,经现场监测发现疑似精神病人,应进行医学检查。4.3医学检查:检疫医师对被检者通过交谈和观察,诊察被检者的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掌握近期个人的精神状态,初步判断患精神病或疑似精神病人。精神检查方法参见附录A,5结果判定5.1疑似精神病人—在资料查阅中,有可疑的记录或病史;—在感知、思维、情感、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的轻微异常,但需要进一步确认的。5.2确认精神病人—自述目前患有精神病,并能提供个人病历证明,经检疫医师确认的;—表现有明显的躁狂性兴奋,无故伤害其他旅客,经精神专科医师确诊;—在感知、思维、情感、注意、记忆、行为、意识和智能等方面有明显异常的,经精神专科医师确诊。SN/T1282-2003结果处t6,1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