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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T 0009 S-2015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即食阿胶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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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XT 0009 S-2015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即食阿胶糕 2015 山东 德兴 阿胶 制品有限公司 即食
Q/DXT0009S–2015 Q/DXT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DXT 0009S–2015 即食阿胶糕 2015-8-10发布 2015-8-11实施 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德兴堂阿胶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立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即食阿胶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即食阿胶糕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芝麻、核桃仁、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木糖醇、枸杞、桂圆、玫瑰、葡萄干、莲子、大枣为辅料,经选料、熬制、混合、冷却、切块、包装工艺制成的即食阿胶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1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64 核桃 GB/T 11761 芝麻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T 19586 葡萄干 GB/T 19696 玫瑰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050 莲子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QB/T 3563 500ml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 3 分类 3.1.1 传统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即食食品。 3.1.2 枸杞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枸杞制成的即食食品。 3.1.3 桂圆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桂圆制成的即食食品。 3.1.4 玫瑰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玫瑰制成的即食食品。 3.1.5 葡萄干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葡萄干制成的即食食品。 3.1.6 莲子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莲子制成的即食食品。 3.1.7 无添加蔗糖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木糖醇制成的即食食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 4.1.1 阿胶、桂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 4.1.2 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4.1.3 核桃 应符合GB 10164的规定。 4.1.4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4.1.5 葡萄干 应符合GB/T 19586的规定。 4.1.6 玫瑰 应符合GB/T 19696的规定。 4.1.7 黄酒 应符合GB/T 3662的规定。 4.1.8 莲子 应符合SB/T 10050的规定。 4.1.9 单晶体冰糖 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 4.1.10 大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4.1.11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选料-熬制-混合-冷却-切块-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棕色或黑褐色 组织形态 块状固体或膏体 滋味及气味 具有阿胶、核桃、芝麻特有的香味及该产品应有的风味,口味纯正,无异味 杂 质 外表和内部均无肉眼可见的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传统阿胶糕、枸杞阿胶糕、桂圆阿胶糕、玫瑰阿胶糕、莲子阿胶糕、葡萄干阿胶糕 无添加蔗糖阿胶糕 水分/(g/100g) ≤ 35 35 蛋白质/(g/100g) ≥ 18 18 总糖/(g/100g) ≤ 42 — 蔗糖/(g/100g) ≤ — 0.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0.5 铅(以Pb计)/ (mg/kg) ≤ 0.5 0.5 黄曲霉毒素 B1/(µg/kg) ≤ 5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0.25 酸价(以脂肪计)/(mg/g) ≤ 5 5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计数/(cfu/g) ≤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7.1.1 外观、色泽、杂质 将被测样品倒在白搪瓷盘上,在自然阳光下用肉眼直接观察。 7.1.2 气味与滋味 用鼻闻、口尝等方法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7.2 理化检验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蔗糖 按GB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 5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总糖(以蔗糖计) 按GB 5413.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9 鉴别试验检验 取本品5ml,加水15ml,搅匀,滤过,取滤液2ml,加茚三酮试液2滴,置沸水浴中加热5分钟,显紫红色 7.3 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7.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规则及抽样方法 8.1.1 组批规则 以每生产的同一工艺条件下,同一规格品种、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8.1.2 抽样方法 每批抽样样本以箱为单位,150箱以内取两箱,以后每增加150箱抽取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取样品2盒。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0块,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检验。 8.2 检验分类 8.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经厂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8.2.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正常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原材料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长期停产3个月以上又重新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形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3 判定规则 8.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 8.3.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微生物指标合格,其余项目有不合格,则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 9.1.1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9.1.2 外包装上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9683、 QB/T 3563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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