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GBZC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Healthstandardsforradiationworkers2002-04-08发布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1GBZ98-2002前言本标准的第1、2、3、4章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8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秀凤。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2GBZ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授权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2.2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查的合格医师。2.3甲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2.4乙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1/10。2.5职业性照射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2.6医疗照射人员为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目的而有意识接受的照射。2.7过量照射人员受到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或摄入放射性核素大于年摄入量限值的内照射。2.8异常照射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而受到的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2.9应急照射在事故情况下,人员在为抢救受辐射危害的人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行动中所受到的照3GBZ98-2002射,为自愿接受的。可控制一定的剂量。2.10事故照射由于辐射事故,人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所接受的意外照射,为非自愿接受的。所受到剂量是无法预计和控制的。2.11辐射事故由于放射源失控而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