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52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160.4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Methodsfordeterminationofalcoholsintheairofworkplace2004年5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T160.48-2004前言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醇类化合物[包括甲醇(Methanol,Methylalcohol)、丙醇(Propanol,Propylalcohol)、丁醇(Butanol,Butylalcohol)、戊醇(Amylalcohol)、辛醇(Octylalcohol)、丙烯醇(Propenol)、二丙酮醇(Diacetonealcohol)、乙二醇(Ethyleneglycol)、糠醇(Furfurylalcohol)、氯乙醇(Ethylenchlorohydrin2-Chloroethanol)等]的浓度。本标准是总结、归纳和改进了原有的标准方法后提出。这次修订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监测方法和不同种监测方法归并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增加了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16062-1995、GB/T16063-1995、GB/T16064-1995,GB/T16065-1995、GB/T17075-1997、GB/T17076-1997。WS/T143-1999、WS/T71-1996、WS/T72-1996、WS/T165-1999、GB16230-1996附录A、GB11524-89附录A、WS/T160-1999、GB16190-1996附录A。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89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徽省职业病防治所、沈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山东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玉琪、于秀兰、曲宁、单晓梅、常虹、林树莲、徐志洪、侯树椿和仇保荣。GBZ/T160.4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醇类化合物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醇类化合物浓度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醇类化合物浓度的测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