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007—1995】大骨节病病区控制及考核验收办法前言本标准根据GB/T1.1-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化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和GB/T1.22—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单元:标准内容的确定方法第22部分:引用标准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同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1989年全国大骨节病病情监测工作会议期间讨论通过的《大骨节病基本控制病区标准(试行)》和《基本控制病区考核办法(试行)》重新进行了编制。本标准为我国大骨节病病区控制及考核验收办法提供技术依据。本标准对原试行标准中观察对象、标准介值做了重大改变,同时增加了附录A(标准的附录)和附录B(标准的附录),提高了该标准的可操作性。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1989年制定的《大骨节病基本控制病区标准(试行)》和《基本控制病区考核办法(试行)》。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大骨节病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武、杨建伯、刘锦先、刘运起。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负责解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大骨节病病区控制及考核验收办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对大骨节病防治效果的评估及对病区控制考核验收的实施。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6003—1995大骨节病诊断标准GB16395—1996大骨节病病区判定和划分标准3病区控制标准3.1以村(指行政村,以下同)为单位的控制标准具备以下两项之一,且近五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病情检查结果间无显著差别。3.1.1检查7岁~16岁在校中小学生,检查率不少于95%,临床上无典型Ⅰ度以上病例(参见GB16003中4.1)。3.1.27岁~12岁在校小学生按年龄分层随机抽样50例以上,拍右手X线片,小学生数小于等于50例的村,拍片人数应不少于实有数的95%,X线阳性率应小于等于10.0%,其中骨端病变小于等于3.0%,无干骺端两加号及三联症者[参见GB16003附录B(补充件)]。3.2以乡(镇)为单位的控制标准乡(镇)所辖病村的95%以上达到3.1的规定。3.3以市(县)为单位的控制标准市(县)所辖病区乡(镇)全部达到3.2的规定。3.4以省(区)为单位的控制标准省(区)所辖病区市(县)全部达到3.3的规定。3.5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