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080C3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33-2005/ISO11607:200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Packagingforterminallysterilizedmedicaldevices(ISO11607:2003,IDT)2005-01-24发布200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19633-2005/ISO11607:2003前言本标准等同采用ISO11607:200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本标准所采用的国际标准ISO11607,于1996年首次发布。该版本是依据欧洲EN868-1《待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材料和系统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制定的。在ISO11607-2003中,凡与EN868-1有差异的条款,都以注释的方式给出了说明。本标准保留了这些注释。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和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北极透析纸有限公司、广州光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用包装材料厂。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平、王延伟、田青、冷亚平、陈江。GB/T19633-2005/ISO11607:200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或是在工厂中生产,或是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生产)的一次性使用材料和可再次使用的容器的要求(见第6章)。1.2本标准概述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制造者对包装过程开发和确认的主要要求(见第7章)。成型和密封被认为是最关键的过程,但其他过程操作也能最终包装有影响,对此本文也有阐述。本标准为最通用的操作和技术提供了指南。1.3本标准规定了评价无菌医疗器械包装性能的基本要求(见第7章)。其目的是为医疗器械设计者和制造者对包装在加工、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对器械部件保护的全性能的鉴定提供出试验和评价框架。1.4本标准不包括在无菌状态下生产的产品的包装;在这些情况下,应有附加要求确保包装和包装过程不会形成产品污染源1.5本标准不包括抽样方案的确定或平行试验组的数量和时间。注:本标准把包装医疗器械的医院或其他组织视为制造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5402;1986纸和纸板透气性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