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19252-2003前言本标准修改采用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第31号推荐标准《电子商务协议》。本标准与UN/CEFACT第31号推荐标准(英文版)的主要差异如下:—新增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两章;—将UN/CEFACT第31号推荐标准中的有关说明性材料调整为本标准的资料性附录A;—章节号作了适当调整。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用于给出本标准的使用说明。当签署本协议的参与方间出现争议时,应以签署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标准由中国标准研究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电子业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研究中心、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涵景、刘碧松、魏宏、孙文峰、钟小林、石文来。GB/T19252-2003引言电子商务为提高商业运作效率、降低与贸易过程相关的成本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使利用全新工作和贸易方式的企业增强了竞争优势。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和互联网的使用,为用户传输数据、以电子形式签约以及管理可发展为新型业务模式的业务流程提供了一系列新技术。传统的、依赖基于纸质的业务手续和诸如手工签名之类的业务要求的法律框架,目前正处于适应这些新技术的进程之中就全球范围而言,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Law)为制修订相关法律提供了一个框架。一些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贸易便利与电子商务中心(UN/CEFACT)、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委员会(UNCTAD)、国际商会(ICC)等都在积极地就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出现而导致的一些关键法律问题与政府和企业进行商讨。就区域或地方而言,针对这些问题而新制定的法律正在提出或颁布。尽管有关全球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框架正在形成和完善,并对建立更好的电子商务市场的诚信环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采用契约的形式解决仍然是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为了建立商务实体之间的诚信环境,在借鉴制定EDI交换协议(UN/ECE第26号推荐标准,GB/T17629-1998)所获得的经验的基础上,UN/CEFACT于200。年3月在其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本推荐标准。UN/CEFACT建议用本推荐标准作为以契约形式运作电子商务的协议样本。该样本考虑了有待商务实体商定的基本条款的框架,并结合了处理日常商务交易所需的灵活性。电子商务协议旨在满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伙伴的商务需求,它包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