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X8716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606.2-2005代替GB/T5606.2-1996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Cigarettes-Part2:Mark2005-06-17发布2006-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5606.2-2005前言GB5606《卷烟》分为六个部分:—第1部分:抽样;—第2部分:包装标识;—第3部分:包装、卷制技术要求及贮运;—第4部分:感官技术要求;—第5部分:主流烟气;—第6部分:质量综合判定。本部分为GB5606的第2部分。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代替GB/T5606.2-1996《卷烟包装、标志与贮运》。本部分与GB/T5606.2-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强制性标准;—修改了通用条件;—增加了一氧化碳量的标注要求;—增加了检验规则;—将“贮运”调整到GB5606.3本部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44)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明芳、胡清源、陆益敏1邱龙英、吴殿信、储国海、孙贤军。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5609-1985;—GB/T5606.2-1996GB5606.2-2005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范围GB5606的本部分规定了卷烟包装标识的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卷烟。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5606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5606.1卷烟第1部分:抽样GB12904商品条码YC/T28.1卷烟物理性能的测定第1部分:包装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3.1苦句warnings《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吸烟有害健康”的句子。3.2包装标识mark包装体上用于识别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标识的统称。包装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形式表示。要求4.1通用条件4.1.1卷烟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包装标识所使用的中文文字应符合规范汉字的要求,在使用汉字的同时可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外文。4.1.2卷烟包装体上应注明省(市)名和企业名称或直接注明企业名称,生产企业的名称应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