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628-44,631.879GB8172一87Controlstandardsforurbanwastesforagdculturalus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防止城镇垃圾农用对土壤、农作物、护农业生态环境,保证农作物正常生长,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供农田施用的各种腐熟的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垃圾堆肥工厂的产品垃圾及其他废物。1标准值11农田施用城镇垃圾要符合下表规定。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值水休的污染,保,不准混人工业编号项目标准限值123456789101112131415杂物,%(枚度,mm簇姻虫卵死亡率,%大肠菌值总福(以Cd计),mg/kg总汞(以Hg计),mg/kg蕊总铅(以p6计),mg/kg蕊总铭(以Cr计),mg/kg(总砷(以As汁),mg/kg簇有机质(以C计),%)总抓(以N计).%)总礴(以p,0,计),%〕总钾(以K,O计).%)pH水分,%31295-10010-'一10-13510030030100.50.31.06.5-8.525.35注:①表中除2,3,4项外,其余各项均以干基计算.②杂物指塑料、玻确、金属、橡胶等2其他规定2.,上表中1-9项全部合格者方能施用于农田;在10-15项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其他五项合格者,可适当放宽。但不合格项目的数值,不得低于我国垃圾的平均数值。即有机质不少于8%,总氮不少于0.4%,总磷不少于0.2%,总钾不少于。8%,pH值最高不超过9,最低不低于6,水分含量最高不超过40%.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一10一05批准1988一02一01实施GB8172-872.2施用符合本标准的垃圾,每年每亩农田用量,粘性土壤不超过4t,砂性土壤不超过3t,提倡在花卉、草地、园林和新菜地、粘土地t施用。大于lmm粒径的渣砾含量超过30%及粘粒含量低于15%的渣砾化土壤、老菜地、水田不宜施用。2.3对于表中1一9项都接近本标准值的垃圾,施用时其用量应减半。8标准的监督实施3.1监测点,3.2农业、环卫和环保部门,必须对城镇垃圾农用的土壤、作物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农业部门建立环卫部门提供合乎标准化的城镇垃圾,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发现因施用垃圾导致土壤污染、过食品卫生标准时,要停止施用垃圾,水源污染或影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和农产品中有害物质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3.3在分析方法国家标准颁布之前,暂时参照《城镇垃圾农用监测分析方法》进行监测。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坡肥料研究所负责起草。本标准由国家环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