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9270.3-2003月U舌本标准第4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是《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系列标准之一,它与《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和《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两个标准配套使用。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2修订版)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0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包装的技术内容与上述规章范本及规则完全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都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江苏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交通部水运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山东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安徽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出人境检验检疫局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礼军、张少岩、温劲松、陈文、沈建华、朱岩。一本标准为首次制定。GB19270.3-2003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的要求、抽样、鉴定项目和鉴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GB19270.1-2003第4章中除第2类、第7类和第6类的6.2项以外的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鉴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压力贮器、净重大于400kg的包装件、容积超过450L的包装件口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GB19270.1-2003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270.2-2003水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3术语和定义GB19270.1-2003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要求4.1一般要求4.1.1包装件的外观包装件上压纹、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标签应准确、清晰、牢固,符合GB19270.1-2003有关规定的要求。包装件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泄漏。4.1.2使用单位选用的容器须与水路运输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GB19270.1-2003和GB19270.2-2003的规定。4.1.3容器的包装类别应等于或高于盛装的危险货物要求的包装类别。4.1.4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危险货物的分类、定级危险特性检验报告(报告示例见附录A):a)首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