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0]1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为防治大气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本修改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二○○○年一月六日主题词:环保空气标准修改通知抄送: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一、取消氮氧化物(NOX)指标。二、二氧化氮(NO2)的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0.04mg/m3改为0.08mg/m3;日平均浓度限值由0.08mg/m3改为0.12mg/m3;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24mg/m3。三、臭氧(O3)的一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2mg/m3改为0.16mg/m3;二级标准的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0.16mg/m3改为0.20mg/m3。索引号:000014672/2000-00001分类:环境科技及其管理信息\环境标准发布单位:科技标准司生成日期:2000年01月06日名称: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文号:环发[2000]1号主题词:环保空气标准修改通知页码,1/1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的通知2012-3-8http://www.mep.gov.cn/gkml/zj/wj/200910/t20091022_1719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