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80C56备案号:16184-2005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8-2004代替DB31/8—1998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2004-09-27发布2005-01-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8-2004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确保托幼儿身体健康,为实现量化控制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作为托幼机构环境物体表面、空气等因素卫生学评价的依据。根据对本市部分托幼机构进行卫生学调查和监测结果,并在原标准实施以来对本市托幼机构进行的卫生监督,同时参考国内外先进消毒检测相关标准基础上起草了本标准。本标准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与DB31/8-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变,并增加了嬉水池游离性余氯指标值。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密、沈伟、宦彭成。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8-1998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标准IDB31/8-2004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卫生要求及检测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托幼机构环境、空气、物体表面等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各级托儿所、幼儿园等托幼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T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实验消毒技术规范3术语3.1托幼机构托幼机构是指0~6岁婴幼儿数在10人及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公立和私立)场所。3.2环境表面环境表面是指与托幼儿有关的场所,如班级的活动室、盥洗室、卧室、营养室、隔离室等场所。3.3物体表面物体表面是指托幼儿所能接触的物体表面,如:餐饮具、熟食盛器、熟食揩布、熟食橱、其他物品柜、玩具、毛巾、门窗、桌面、卫生洁具、清洁用具、座车、席子、褥具、压舌板、药杯、奶具、便器架子、体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