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97Y6417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706.15-2003/IEC60335-2-23:1996代替GB4706.15-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Safetyofhouseholdandsimilarelectricalappliances-Particularrequirementsforappliancesforskinorhaircare(IEC60333一2-23:1996,IDT)2003-06-05发布2004-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4706.15-2003八EC60335-2-23:1996月组青GB4706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335-2-23:1996及其修正件1(2000年)(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英文版)。本部分代替GB4706.15-199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本部分等同翻译IEC60335-2-23:1996.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配合使用。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GB4706.1-1998形成的。GB4706.1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的,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部分,表示GB4706.1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代替”的部分,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本部分中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要符合GB4706.1相应条文外,还必须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为便于使用,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a)“第一部分”一词改为“GB4706.1";b)用小数点“.”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在技术内容上,本部分与GB4706.15-1996有以下不同:—本部分应与GB4706.1-1998配合使用,而GB4706.15--1996与GB4706.1-1992配合使用。—本部分第1章适用范围内的器具举例包括“带独立加热器的卷发辊”和“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而GB4706.15-1996无此内容。—本部分第2章,增加了对“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的正常工作的定义,而GB4706.15-1996无此内容。—本部分第2章,增加了“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和“旋转连接”的定义,而取消了GB4706.15-1996中的“非刚性罩帽附件”、“卷发夹”“旋转接人口”、“旋转导线”和“带有非电装置的电加热器”的定义。—本部分第4章,增加了一个注,而GB4706.15-1996无此内容。—本部分第6章,对GB4706.1的6.1进行了代替,对6.2进行增加,而GB4706.15-1996无此内容。—GB4706.15-1996的第7章7.1增加的内容“干手器必须有防滴或防溅结构的符号,电热梳和毛发定型器必须标有防溅结构的符号。”在本部分中取消。—GB4706.15-1996的第7章7.12增加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