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59.080.99W59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706—2008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eneralsafetytechnicalrequirementsforproductswithreprocessfiber2008-08-26发布2008-11-26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706—2008I前言本标准的第5章、8.1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是在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再加工纤维制品生产实际进行制定的,只对再加工纤维制品的通用安全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纤维检验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纤维检验局、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勤、余素英、余波、王一薇、严方平、梅玲玲、余玮、汤明河。DB33/706—20081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分类、原料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生产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和无纺产品(絮用纤维制品及附录B列出的产品除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20384纺织品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残留量的测定消毒技术卫生规范(卫生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再加工纤维ragflock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3.2再加工纤维制品productswithragflock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生产的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4分类产品分类按GB18401-2003中4.1执行。再加工纤维及其制品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用品。5要求5.1原料要求下列物质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生产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原料:a)医用纤维性废弃物;b)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c)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d)穿着或使用过的纤维制品;e)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5.2安全要求5.2.1余氯≤0.80mg/kg。DB33/706—200825.2.2有机氯载体≤1.0mg/kg。5.2.3其他安全性指标应符合GB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