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220B41备案号: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569—2005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Specificationofquarantineandepidemicpreventioninthepigabattoir2005-08-09发布2005-09-01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569—2005I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海平、陈晓明、朱家新、翁永祥、章玉生、杨华、周可成。DB33/569—20051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场防疫检疫的术语定义、基本条件、检疫与检疫结果处理。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生猪屠宰场的防疫检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9畜禽产地检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胴体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3.2内脏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3.3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实施的现场检疫。3.4同群猪指与染疫病猪在同一环境中的生猪,如同窝、同圈(舍)、同车和同一生产线等。3.5急宰对出现普通病临床症状、物理性损伤以及一、二类以外疫病的生猪,在急宰间进行的紧急屠宰。3.6重大动物疫病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以及国内新发现或者病原不明的动物疫病。4屠宰场防疫检疫的基本条件4.1选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饲养场以及动物交易市场,其中离开饲养场及动物交易市场至少1000m。DB33/569—200524.2布局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及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不得共用一个通道。4.3设计、建筑4.3.1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屠宰间光照适宜,检疫区光照度不低于220lux,旋毛虫检疫点光照度不低于540lux。4.3.2设置宰前检疫室、检疫实验室和宰后检疫室(含检疫员更衣室)。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下的,检疫实验室面积在15㎡以上;日屠宰量在500头以上的,检疫实验室面积在30㎡以上。4.3.3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