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4月28日发布2011年04月28日实施CNAS-RC07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RulesfortheAccreditationofCertificationBodieswithForeignCriticalLocation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RC07:2011第1页共5页2011年04月28日发布2011年04月28日实施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本文件为CNAS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认证机构认可的专用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本文件是代替了CNAS-RC07:2007,修订内容包括:1.增加前言;2.调整引用文件CNAS-RC02的名称;3.参考CNAS-RC05及IAF-ILACA5调整了对“境外关键场所”的定义;4.删除附则、统一认可规范文件格式等编辑修订。CNAS-RC07:2011第2页共5页2011年04月28日发布2011年04月28日实施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1范围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IAF/PAC跨国认可政策,特制定本规则。1.2本规则规定了CNAS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CNAS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GB/T27000:2006《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GB/T2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5《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27000,GB/T27011、CNAS-RC01和CNAS-RC05中给出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3.1境外关键场所认证机构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物理场所:(1)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或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2)在该场所进行的活动,或由该场所进行控制的活动,决定或证实了认证机构实施认证的有效性,例如该场所进行了CNAS-RC05中定义的“关键场所”能够开展的关键活动。认证机构的物理场所是否是境外关键场所,与该场所的组成(如办公室、人员CNAS-RC07:2011第3页共5页2011年04月28日发布2011年04月28日实施等)或其与认证机构的法律关系(如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