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206.13-2008电热水壶2008-7-22发布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206.13-2008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家庭用于煮开沸水供饮用的、容量不超过10升的电水壶产品。不包括电火锅、饮水机、电蒸锅、商用开水器等产品。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06206.13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电热水壶2.2产品种类电热水壶产品包括以下多种产品类型:——无绳电水壶;——电热开水瓶;——一体式水壶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行业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电热水壶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下表: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2000≥500且<2000<500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1CCGF206.13-2008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抽样5.1抽样型号或规格每家企业仅抽取一种规格型号的产品。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生产线末端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样时,库存基数应不少于50台,当库存基数少于50台或无库存时,应在企业生产线末端上进行抽样。如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随机共抽取4台样品,其中2台作为检验样品,2台作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保存在承检单位。5.3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5.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电热水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度没有生产抽查产品,那么以本年度已实际生产的抽查产品销售额来统计。6检验要求6.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