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00A80荡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54.3-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Safetycodeforinspectionofportabletanksfordangerousgoods-Useappraisal2004-03-04发布2004-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9454.3-2004前言本标准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尚为、赵好力宝、向雪洁、高建、田家荫。本标准为首次制定。CB19454.3-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使用鉴定的要求、鉴定和鉴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分类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9454.1-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GB19454.2-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ISO1496-3:1995FreightContainersSpecificationandTestingISO4126-1:1996SafetyValves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术语和定义GB19454.1-200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鉴定批useappraisallot以相同原材料、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便携式罐体件为一鉴定批,简称批。要求4.1一般要求4.1.1便携式罐体的外观要求;a)便携式罐体上铸印、印刷或粘贴的标记、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符合GB19454.1-2004有关规定要求。b)便携式罐体外表应清洁,不允许有残留物、污染或渗漏。4.1,2使用单位选用的便携式罐体应与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其性能应符合GB19454.2-2004的规定4.1.3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定级和危险特性检验报告:a)首次运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