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300A8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454.2-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I性能检验Safetycodeforinspectionofportabletanksfordangerousgoods-Performanceinspection2004-03-04发布2004-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9454.2-2004月U吕本标准第4章、第5章和第6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中一致,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B/T1.1-200。做了编辑性修改。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江南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利兵、李宁涛、向雪洁、张江萍、李德泉、张勇。本标准为首次制定。GB19454.2-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分类中第3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9454.1-2004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ISO1496-3:1995FreightContalnersSpecificationandTesting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3修订版)3术语和定义GB19454.1-2004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要求4.1每个便携式罐体的罐壳和各项设备应在首次投人使用之前作检查和试验(首次检查和试验),其后每隔5年作检查和试验(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并在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的中期点作中间定期检查和试验(2.5年定期检查和试验).2.5年检查和试验可在规定日期的3个月之内进行。按4.6规定有必要时应进行例外检查和试验,可不考虑上次定期检查和试验的时间。4.2便携式罐体的首次检查和试验应包括设计特性检查,应考虑到拟装运的物质对便携式罐体及其配件做内部和外部检查以及压力试验。在便携式罐体投人使用之前,还应做防漏试验及所有辅助设备运转良好的试验。如果罐壳及其配件是分开做的压力试验,应在组装之后一起做防漏试验4.3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