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B00南京市地方标准DB3201DB3201/T072—2004南京市生态农业建设规范2004-12-30发布2005-06-01实施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01/T072—2004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要求。本标准由南京市农林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农学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季国军、何建桥、施泽平、徐建新、麻茂胜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0日。IDB3201/T072—2004南京市生态农业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南京市生态农业建设的术语和定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生态农业村、乡(镇)、县(区)的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NY/T5295-2004无公害食品产地环境评价准则DB32/T343.1-1999无公害农产品(食品)产地环境要求3名词解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态农业村、乡(镇)、县(区)为了合理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促进区域性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正式批准而立项建设的村、乡、县级生态农业建设实体。3.2生态农业村、乡(镇)、县(区)建设按现代生态学、农业生态学的原理,采用系统工程理论,以社会、经济和生态三效益相统一为目标,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强化系统能流和物流的转化效率、加强第一性生产(包括农田和森林等建设)等措施,把实施生态农业建设的村、乡(镇)和县(区)建设成为农业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都呈现良性循环的区域实体。3.3达标的灌溉水量占灌溉用水量的比率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符合DB32/T343.1-1999中4.1规定的灌溉水量与区域内灌溉用水量的比值。3.4达标的耕地占总耕地规模的比率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检测,耕地符合NY/T5295和DB32/T343.1-1999中4.5规定的耕地面积与区域内耕地面积的比值。3.5达标的大气覆盖面积占区域总面积的比率通过省级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检测,大气符合DB32/T343.1-1999中4.6规定的大气覆盖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1DB3201/T072—20044要求生态农业村、乡(镇)、县(区)建设应达到表1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