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401.6—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401.6—2010缓释肥料2011—02—10发布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缓释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CCGF401.6—2010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氮肥、钾肥、复混肥料、掺混肥料(BB肥)等产品的所有颗粒或部分颗粒经特定工艺加工而成的缓释肥料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缓释肥料和部分缓释肥料。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产品一级分类产品二级分类产品三级分类分类代码4401401.6分类名称农资化肥缓释肥料2.2产品种类2.2.1缓释肥料分为缓释肥料和部分缓释肥料两类。2.2.2缓释肥料、部分缓释肥料技术指标,详见表2和表3。缓释肥料应符合表2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要求;部分缓释肥料应符合表3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包装标明值要求和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表2缓释肥料的技术指标项目i指标高浓度中浓度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a,b,%≥40.030.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c,%≥6050水分(H2O)的质量分数,%≤2.02.5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90养分释放期d,月=标明值初期养分释放率e,%≤1528天累积养分释放率e,%≤80养分释放期的累积养分释放率e,%≥802CCGF401.6—2010a总养分可以是氮、磷、钾三种或两种之和,也可以是氮和钾中的任何一种养分。b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得低于4.0%。c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袋上注明为“枸溶性磷”的产品、未标明磷含量的产品、缓释氮肥以及缓释钾肥,“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质量分数”这一指标不做检验和判定。d应以单一数值标注养分释放期,其允许差为25%。如标明值为6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允许范围为6月±45d;如标明值为3个月,累积养分释放率达到80%的时间允许范围为3月±23d。e三元或二元缓释肥料的养分释放率用总氮释放率来表征;对于不含氮的缓释肥料,其养分释放率用钾释放率来表征。i除表中的指标外,其他指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