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9.060.20B7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897.1-2003部分代替GB/T4897--1992刨花板第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Particleboard-Part1:Generalrequirementsforallboardtypes2003-01-27发布2003-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T4897.1-2003目明吕GB/T4897((刨花板》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第2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普通用板要求;—第3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家具及室内装修用板要求;—第4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第5部分: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第6部分:在干燥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第7部分: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本部分为GB/T4897《刨花板》的第1部分。本部分非等效采用欧洲标准EN312-1;1997《刨花板第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技术要求(除甲醛释放限量指标外)和标记采用EN312-1;并增加了定义、分类、外观质量、检验规则等项目。本部分代替GB/T4897-1992((刨花板》的相应部分。GB/T4897-2003((刨花板》与前一版标准(GB/T4897-1992)相比,重要技术变化为将原标准分为七个部分,其中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结构用板要求和在潮湿状态下使用的增强结构用板要求为新增加内容。本部分仅规定所有类型刨花板的共同要求。本部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本部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市木材厂、河北赛博板业集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士英、龙玲、郑风山、张战号。本部分于1985年2月首次发布,1992年8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本部分委托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GB/T4897.1-2003包J花板第1部分:对所有板型的共同要求范围GB/T4897的本部分规定了刨花板的定义、分类、统计计算和判定方法、测量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记、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志等。本部分适用于3.1所定义的刨花板本部分不适用于定向刨花板(OSB)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489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GB/T17657-1999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3术语和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