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1.220B41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591—2006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Epidemicpreventionspecificationforfeedingchicken2006-01-05发布2006-02-0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591—2006前言本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兽医防疫标准而制定。本标准的4.1.1、第7章、第10章、第11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杭州市畜牧兽医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建一、母安雄、陈玉华、杨宗照、谷根林。IDB33/591—2006放养鸡兽医防疫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养鸡的兽医预防、防疫管理、消毒、疫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扑灭、兽药应用和记录等方面的操作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放养肉鸡、放养蛋鸡兽医防疫。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18407.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NY/T388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5027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35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6无公害食品肉鸡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40无公害食品蛋鸡饲养兽药使用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农业部兽药规范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放养鸡指通过舍内育雏,雏鸡育成后白天在山林、荒坡等适宜的放养场地自由觅食虫草,晚归舍室,并采用适时补料的饲养方式生产的鸡。4饲养地防疫要求4.1场址选择和布局4.1.1开办放养鸡饲养场地必须符合动物防疫要求。4.1.2放养鸡饲养场应选择地势高燥、避风向阳、环境安静、水源充足卫生,有适宜经济林如竹林、果园、茶园等的坡地、山坳地方,距离干线公路、村镇居民点至少1000米。4.1.3生产场地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分离。4.1.4应建有兽医室、消毒室、隔离舍,并应距离鸡场的主风向下风口50M以上。4.1.5场地按饲养规模大小用网栏分隔,一般一个群体数量不超过1000羽,以便进行有效的集中免疫、消毒和管理。有条件的饲养场地应采取轮牧方式,实行全进全出制。2DB33/591—20064.2环境要求4.2.1放养鸡饮用水标准按NY5027的标准执行。鸡舍的污水、污物的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