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论坛http://bbs.foodmate.netXXX(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XXXX-XXXX-XXXX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59-2006足浴服务卫生要求2006-04-28发布2006-07-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1/359-2006前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足浴场所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消费者众多,其卫生安全质量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化学品毒性检定所、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周艳琴、王频、莫伟文、胡红、须华峰、黄强。本标准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于2006年4月首次发布。IDB31/359-2006足浴服务卫生要求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类足浴场所的卫生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单独开设或设在其它场所内的提供洗脚、泡脚、足部按摩、足部保健等服务的公共场所。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GB9666-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T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20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3卫生要求3.1足浴场所建立健全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制定各类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规程。3.2环境要求3.2.1新建、改建、扩建的足浴场所必须设有足浴间、公共用具消毒间、贮藏室、卫生间、工作准备间、员工休息室等。供足浴使用的席位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个,足浴场所应按足浴间实际使用面积设置相应数量的席位。3.2.2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其进风口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方,且在排风口的上风侧,新风量不小于30m3/(h·p),并应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要求定期清洗和消毒。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必须在场所内设机械通风装置。3.2.3若开设在其他场所内,应单独设置,并配备机械通风设施。3.2.4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彻底通风换气,必要时对场内空气进行消毒。3.2.5使用空调的足浴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表1的规定,不使用空调的应符合GB9666-1996中3.1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