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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LQ 0019 S-2019 蛇龟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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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LQ 0019 S-2019 蛇龟酒 2019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LLQ 0019S-2019 蛇龟酒 2019-01-28 发布 2019-03-12 实施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SLLQ 代替 Q/SLLQ 0019S-2016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5 5 8 S-2 0 1 9备案日期:2 0 1 9-0 3-1 1Q/SLLQ0019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SLLQ0019S-2016。本版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主要改动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理化指标中甲醇限量值修改为 0.5g/L,严于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中甲醇限量 0.6g/L 的规定。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春华。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2012年09月10日。于2013年2月第一次修订,2016年3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2月第三次修订。J S Q BQ/SLLQ0019S-2019 2 蛇龟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隆力奇牌蛇龟酒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为原料酒,将乌梢蛇、蝮蛇、龟经活杀烘干,与木瓜、枸杞、纯化水、白砂糖经浸泡、过滤、勾兑、冷藏、灌装、包装制成的隆力奇牌蛇龟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8672 枸杞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第 75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乌梢蛇、蝮蛇、龟 应为鲜活、无病、洁净,经宰杀去内脏,恒温干燥而得,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1.2 木瓜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的要求。3.1.3 枸杞 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3.1.4 蒸馏酒 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3.1.5 纯化水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版)的要求。3.1.6 白砂糖 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 J S Q BQ/SLLQ0019S-2019 3 感官指标见表1。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感 官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黄褐色、清亮透明、允许有少量悬浮物或沉淀 取本品100ml200ml,于250ml干净烧杯中,在良好的自然光线(或40W日光灯)的条件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形态,嗅其味。用凉开水漱口后,饮用本品少许(1ml3ml),含于口中,品其滋味。香气 具有该品种固有的香气、略腥、无异味 滋味 入口微苦,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V/V),%381 GB 5009.22 固形物,g/L 20.0 GB/T 10345 甲醇,g/L a 0.5 GB 5009.266 氰化物(以HCN计);mg/L a 8.0 GB 5009.36 铅(以Pb计),mg/L 0.1 GB 5009.12 注a: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3 单件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3.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规定。4 检验规则 4.1 出厂检验 4.1.1 每批产品须由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1.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清度、甲醇、可溶性固形物、单件净含量。4.2 型式检验 4.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 3.2、3.3、3.4 全项目。4.2.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辅料来源、生产工艺有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4.3 组批与抽样 产品以一次勾兑为一批次,每批产品随机抽取生产总量的12,但最少不得少于250ml作为检验和备用样本。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4 判定原则 J S Q BQ/SLLQ0019S-2019 4 4.4.1 产品经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4.4.2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允许复检,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余项目指标如有不合格,可用备检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2757和GB 7718的规定,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许可证号、保质期及符合贮运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号。5.2 包装 产品的小包装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瓶装或铝塑泡罩包装,每瓶净含量为100ml、250ml、500ml或1000ml,外套纸盒;大包装采用瓦楞纸箱。5.3 运输 运输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仓库内,避免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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