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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RW 0003 S-2019 干面制品 2019 干面 制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RWQ/RW 0003 S-2019干面制品2019-03-01 发布2019-03-10 实施荣荣威威食食品品(惠惠州州)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13006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3月27日Q/RW 0003 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荣威食品(惠州)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荣威食品(惠州)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荣威。本标准于2019年03月01日首次发布。Q/RW 0003 S-20191干面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面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或高筋小麦粉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碳酸钠、蛋清、食用酒精为辅料,经搅拌、压延、压片成型、烘干、包装等工序加工处理制成的食用时须经水煮的干面制品(面条、面皮、面饼)。本产品为非即食干面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607高筋小麦粉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0343食用酒精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产品分类按加工成型分为细面条、粗面条、面皮、面饼。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Q/RW 0003 S-201924.1.2 小麦粉、高筋小麦粉应符合GB/T 1355、GB/T 8607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规定。4.1.4 蛋清应符合GB 2749的规定。4.1.5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1的规定。4.1.6 食用酒精应符合GB 10343的规定。4.1.7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色泽正常,允许正反两面颜色略有深浅差别滋味和气味具有该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霉味、无酸味及其他异味性状表面光滑、厚薄均匀、无双条、完整,松而不散杂质无可见杂质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15.0酸度(0.1N碱液),(ml/10g)4.0铅(以Pb计),mg/kg0.14.4 食品添加剂要求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要求。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白色磁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视法、鼻嗅法、口尝(需要时熟化)法检测。6.2 理化指标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酸度按GB 5009.239规定的方法测定。Q/RW 0003 S-20193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组批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个批次。7.3 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不少于5kg,抽样样品基基数不得少于50kg,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7.4 出厂检验7.4.1 产品出厂前,需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7.4.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酸度、标签和净含量。7.4 型式检验7.4.1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7.6 判定规则7.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6.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微生物指标检验不合格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标签预包装销售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8.3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外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的要求。8.4 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外贮存。8.5 贮存8.5.1 成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并离地堆放20cm以上。Q/RW 0003 S-201948.5.2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塑料袋包装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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