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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XS 0003 S-2019 大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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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SXS 0003 S-2019 大米粉 2019 米粉
Q/JSXS 晋 江 市 三 兴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XS0003S2019 代替 Q/JSXS 0003S-2016 大米粉 2019-03-29 发布 2019-04-28 实施 晋江市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JSXS 0003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代替 2016 年 05 月 05 日备案通过备案号为 0595350094S(2016)企业标准大米粉Q/JSXS 0003S-2016。本标准与 Q/JSXS 0003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更新的国家标准,修改了理化指标限量,并修改相应规范性引用文件、原料要求、试验方法。本标准于 2019 年 03 月 29 日发布。本标准由晋江市三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市三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金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XS 0003S2019 1 大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大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包装大米粉经分装制成的小包装大米粉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20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谷中 475 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XS 0003S2019 2 3.1 原料要求 大包装大米粉:质量安全、使用量、使用范围应符合供货商已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白色,色泽均匀 滋味及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干燥疏松的粉末状,无霉变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粗细度 全部通过 CQ18 号筛 水分/(g/100 g)16 灰分/(g/100 g)2.2 含砂量/(g/100 g)0.03 磁性金属物/(g/kg)0.003 脂肪酸值(干基)(以 KOH 计)/(mg/100 g)80 铅(以 Pb 计)/(mg/kg)0.2 六六六/(mg/kg)0.05 滴滴涕/(mg/kg)0.05 溴氰菊酯/(mg/kg)0.5 甲基毒死蜱a/(mg/kg)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注:其他农药残留量应符合 GB 2763 及 GB 2763.1 的要求。a该限量为临时限量 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XS 0003S2019 3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打开内包装,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闻气味并品尝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粗细度:按 GB/T 550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含砂量:按 GB/T 550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磁性金属物:按 GB/T 550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 脂肪酸值:按 GB/T 55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 溴氰菊酯:按 GB/T 5009.1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2.10 甲基毒死蜱:按 GB 23200.9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按 GB/T 5491 规定的方法执行。6.4 产品检验 6.4.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SXS 0003S2019 4 6.4.2 出厂检验项目: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粗细度。6.4.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包装袋或编织袋,应符合 GB 9683 及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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