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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JL 0006 S-2019 复合调味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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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JL 0006 S-2019 复合调味粉 2019 复合 调味
Q/GDJL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GDJL 0006S-2019代替 Q/GDJL 0006S-2018复合调味粉2019-01-10 发布2019-01-30 实施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备案号:4452001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2月28日Q/GDJL 0006S-2019I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GDJL 0006S-2018,与Q/GDJL 0006S-201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增加适用范围。本标准由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同时适用于下列公司: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英歌山分公司:普宁市大坝镇陂乌村英歌山片区。广东佳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良园二路16、18号。夏津福味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南济运街东侧银山路西侧。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平涛、林长浩、谢秋亭、陈淑龙、廖新荣。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GDJL 0006S-2013 Q/GDJL 0006S-2015 Q/GDJL 0006S-2016 Q/GDJL 0006S-2018Q/GDJL 0006S-20191复合调味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食用葡萄糖、食用玉米淀粉为原料,添加香兰素、柠檬黄、日落黄、诱惑红、姜黄素,经称料、搅拌混合、过筛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复合调味粉(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GB 1886.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素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1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 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食品玉米淀粉GB/T 5009.60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886.2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T 20880食用葡萄糖Q/GDJL 0006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 GB/T 8885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 GB/T 8967 的规定。3.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5203 的规定。3.1.5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0、GB 15203 的规定。3.1.6香兰素应符合 GB 1886.16 的规定。3.1.7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规定。3.1.8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规定。3.1.9姜黄素应符合 GB 1886.76 的规定。3.1.10诱惑红应符合 GB 1886.222 的规定。3.1.11所有原辅料都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呈桔黄色,色泽均匀气味和滋味具有本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性状均匀粉状或粉粒状、无结块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0氯化物(以 NaCl 计),g/100g5.0总砷(以 As 计),(mg/kg)0.5铅(以 Pb 计),(mg/kg)0.93.4食品添加剂Q/GDJL 0006S-20193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取适量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和外观,以鼻嗅、品尝的方式检查气味和滋味。5.2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测定。5.3氯化物按GB 5009.44规定的方法测定。5.4总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进行测定。5.5铅按 GB 5009.12的规定进行测定。5.6柠檬黄、日落黄按GB 5009.35的规定进行测定。5.7诱惑红按GB 5009.141的规定进行测定。5.8 净含量按JJF 1070进行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Q/GDJL 0006S-201946.3抽样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分,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6.4出厂检验6.4.1出厂检验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成品入库通知单后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氯化钠。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5.2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b)原、辅料供应商或产地有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6.5.3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抽取。6.6判定规则6.6.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产品。6.6.2 理化指标中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如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标签7.1.1产品外包装应有“防潮”、“防晒”等包装标志。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T 6388 的相关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相关规定7.1.2产品标签应按照 GB 7718、GB 28050 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厂名、厂址、产地、联系方式、生产日期、贮存条件、保质期、产品标准号。7.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复合袋相应符合GB GB 9683、GB/T 10004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封贴牢固。7.3运输运输工具要洁净卫生,运输过程要小心轻放、防止碰撞、防止日晒雨淋,不与不洁净及有毒物资混装混运。7.4贮存Q/GDJL 0006S-20195产品贮存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并离墙离地不少于10cm;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存放在一起。7.5保质期在符合标准的贮存条件下,未开封的原包装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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