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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DM 0001 S-2021 元宝枫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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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DM 0001 S-2021 元宝枫固体饮料 2021 元宝枫 固体 饮料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DMQ/FDM 0001S-2021元宝枫固体饮料2021-11-18 发布2021-12-16 实施贵 州 福 东 茗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发 布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文件安全性指标参照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订,其他指标参照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17 年版中固体饮料类产品要求,结合产品实际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文件由贵州福东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贵州福东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由贵州福东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文件首次发布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先祝。Q/FDM 0001S-20211元宝枫固体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元宝枫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福东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以元宝枫籽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麦芽糊精辅料及食品添加剂,经配料、混合、干燥、包装等加工工序生产而成的可直接冲调食用的固体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4麦芽糊精Q/FDM 0001S-2021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7748元宝枫籽油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元宝枫籽油应符合 GB/T 37748 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GB/T 5749的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性状颗粒状或粉末状,颜色一致取样品适量于洁净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品尝滋味、闻其香气。按照要求冲调后,温开水漱口尝其滋味气味和滋味具本品特有的香味和滋味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0.0GB 5009.3铅(以 Pb 计)/mg/kg0.8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5GB 5009.11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Q/FDM 0001S-20213项目指标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5.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2103GB 4789.10 规定的第二法注: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检测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3.6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4.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台混合设备最后一次混合的一定数量的产品为一批。4.3抽样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瓶(袋)计。每批不应少于 15 瓶(袋)。其中 5 瓶用于感官和理化试验,5 瓶用于微生物试验,5 瓶留样。净含量检查按照 JJF 1070 要求抽样。4.4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4.1出厂检验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入库或出厂。出厂检验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及菌落总数。4.4.2型式检验Q/FDM 0001S-20214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出现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c)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4.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如有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检,其余指标有不符合项,允许用留样对不符合项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不符合项,即判为不合格品。5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5.1 标签与标志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要求。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食用方法、生产日期、贮藏说明、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5.2 包装内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要求。5.3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碰撞,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离墙不得低于 30cm,离地不得低于 10cm。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6保质期在符合贮存条件下存放,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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