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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DC 0004 S-2019 食用菌干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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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DC 0004 S-2019 食用菌干制品 2019 食用菌 制品
Q/FJDC 大 川(福 建)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JDC 0004S2019 食用菌干制品 2019-02-10 发布 2019-03-10 实施 大川(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JDC 000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和特性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制定,酸价、过氧化值参照 GB 17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中含油型产品制定,铅、总砷、镉、总汞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制定,其中铅的限量严于 GB 2762,水分、米酵菌酸、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的要求制定,展青霉素依据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制定。本标准由大川(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大川(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开图、杨清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C 0004S2019 1 食用菌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包装食用菌干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水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薯类干制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选料、烘干或不烘干、混合或不混合、分装制成的小包装销售的食用菌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1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C 0004S2019 2 3 产品分类 3.1 含油型食用菌干制品:用食用油脂真空油炸或产品中添加和(或)喷洒食用油脂的食用菌干制品。3.2 非含油型食用菌干制品:产品中不添加或不喷洒食用油脂的食用菌干制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食用菌干制品:应符合 GB 7096 及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2 水果干制品:应符合 GB 2762、GB 2763、GB 16325 及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1.3 蔬菜干制品、薯类干制品: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及供应商企业标准的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固有形状,外形较完整或呈不规则片状或丁状或块状,允许有少量碎屑。滋味与气味 具有相应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非含油型食用菌干制品 含油型食用菌干制品 水分,g/100g 12 酸价(以脂肪计)(KOH计),mg/g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 铅(以 Pb 计),mg/kg 1.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镉(以 Cd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展青霉素a,g/kg 50 米酵菌酸b,mg/kg 0.25 仅限于添加了苹果、山楂的产品。b仅限于以银耳为原料的产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C 0004S2019 3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 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值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进行。5.3 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5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进行。5.6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进行。5.7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进行。5.8 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进行。5.9 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5.10 米酵菌酸:按 GB 5009.189 规定的方法进行。5.11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方法测定。5.12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13 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C 0004S2019 4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按每批产品总箱数 3%随机抽取,再从每箱中随机抽取若干包,每批样品量不少于 6 个最小独立包装,样品总数不得少于 300g。6.3 检验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6.3.2 型式检验 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a)新产品投产时;b)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或工艺出现大的变化时;d)出厂检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检验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4.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不合格项,可双倍取样复检,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内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7.2 包装 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PE 袋或塑料成型容器包装,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PE 袋、塑料成型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确保无泄漏。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雨、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气味的物品混运。装卸时应防止机械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DC 0004S2019 5 损伤。7.4 贮存 成品在常温下保存,成品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不得兼贮有毒、有气味的物品,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8 保质期 按不同包装方式分别确定产品保质期,具体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保质期限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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