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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LS 0004 S-2019 藻类汤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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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LS 0004 S-2019 藻类汤料 2019 藻类 汤料
Q/FHLS 福 州 海 林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HLS 0004S2019 藻类汤料 2019-3-7 发布 2019-4-1 实施 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HLS 0004S2019 前 言 本标准编写要求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根据产品特征而定;污染物限量按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其中铅限量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微生物限量按 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制定;致病菌限量按 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本标准于2019年3月7日发布。本标准由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州海林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光强、林智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S 0004S2019 1 藻类汤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藻类汤料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藻类(干紫菜、干海带或干裙带菜)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脱水蔬菜,经原料处理、混合或不混合、干燥、包装而成的藻类包,并配以调味料包(外购),藻类包加上调味料包组合包装而成的藻类汤料产品,仅需简单加热或沸水冲泡即可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藻类包 调味料包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霉变,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S 0004S2019 2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藻类包 调味料包 水分/(g/100g)18 20 GB 5009.3 氯化物(以Cl-计)/()30 GB 5009.44 总氮(以 N 计)/(g/100g)0.01 GB 5009.5 氨基酸态氮/(g/100g)0.01 GB 5009.235 4.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藻类包和调味料包混合研磨的制备试样)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 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1.0(干重计)GB 5009.12 4.5 微生物限量 4.5.1 致病菌限量(藻类包和调味料包混合研磨的制备试样)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4.5.2 其他微生物限量(藻类包和调味料包混合研磨的制备试样)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要求,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2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0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备查。5.3 检验分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HLS 0004S2019 3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情况为每半年进行一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果微生物指标中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6.1 标志、标签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净含量及规格标示为“藻类包+调味料包 Xg(藻类包 Yg),规格 Z 件”。运输包装箱上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袋、PE 袋,应分别符合 GB 9683、GB 4806.7 的规定。内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贮存。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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