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c60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45-2010代替GBz45-2002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Ⅱa驷ⅡⅡccⅡteⅡaoFoccumⅡomal"“trotoluemcataract2010-03-10发布2010-10-01实施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4⒌-⒓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Ξ犸—2o∞《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妈一20∞同时废止。本标准与GBZ45—zO怩相比主要修改如下:——将标准诊断起点从晶状体周边部有楔状混浊连接而成的环形暗影,修改为完整的环形暗影混浊,可不形成楔状混浊;——晶状体中央部即相当于瞳孔区晶状体前皮质及成人核出现致密的点状混浊并构成不完全的环形,即可诊断为贰期白内障;Ⅱ——进一步明确了各期白内障晶状体周边部混浊分布范围;——进一步明确进行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时应采用裂隙灯显微镜检查法;——增加了晶状体摄影照相检查法,作为临床诊断判定可供选择的指标之一;——标准结构作了调整。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弋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淮主要起草单位:兵器工业卫生研究所(五二一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眼科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庆新、周安寿、姜向阳、齐虹、童伟杰、俞文兰、徐茗、朱秀安。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f———GB1151⒉-1989;——ˉˉGBz45-ˉ2oo2。GBz45宀201Q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的诊断与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的诊断和处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35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T161sO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3诊断原则根据密切的三硝基甲苯职业接触史,出现以双眼晶状体混浊改变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必要的动态观察,参考作业环境职业卫生调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所致的类似晶状体改变后,方可诊断。4观察对象长期接触三硝基甲苯后,裂隙灯显微镜直接焦点照明检查(眼科检查见附录B)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