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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ZC 0033 S-2022 发酵型米清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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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JZC 0033 S-2022 发酵型米清酒 2022 发酵 清酒
Q/FJZC庄 臣 酿 酒(福 建)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JZC0033S-2022发酵型米清酒2022-11-08 发布2022-12-08 实施庄臣酿酒(福建)有限公司发 布Q/FJZC 0033S20221前言本标准编写要求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及微生物限量指标参考 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标准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发布。本标准由庄臣酿酒(福建)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庄臣酿酒(福建)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灼华。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C 0033S20222发酵型米清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米清酒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本标准适用于米清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术语和定义3.1 发酵型米清酒以大米、糯米、谷物等为原料经清洗、加水浸泡蒸煮、糖化、加入或不加入酵母、酒曲、冰糖、黑糖、糖等进行第一阶段发酵成第一阶段发酵液;而后在第一阶段发酵液中加入或不加入水、水果、果汁、浓缩果汁、蔬菜汁、蔬菜、可食用鲜花、可食用干花、甘蔗汁、冰糖、黑糖、糖、果葡糖浆、可食用植物、米酒、高粱酒、酵母、酒曲等经第二次发酵,经贮酒、勾兑、过滤制成的发酵酒4要求4.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2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4.2.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2.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外观呈液体,允许有适量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色泽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允许有适当褪色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C 0033S20223香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气,香气协调、饱满滋味滋味纯正,无异味4.4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酒精度(20)/(%vol)225.0总 糖(以 葡 萄 糖 计)/(g/l)200.0总 酸(以 柠 檬 酸 计)/(g/l)10.0铅(以Pb计)/(mg/L)0.1注: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vol.4.5卫生指标4.5.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5.2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5.3 其他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检验方法6.1 感官要求在室温下,打开包装,立即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鉴别香气、品尝滋味。并取约 50ml 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透明容器中,在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感官评定室内。观察其外观、色泽、检查其有无杂质。6.2 理化指标6.2.1 二氧化碳气容量的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C 0033S20224应按 GB/T 10792 减压器法的测定(仅适用于气泡果味清酒)。6.2.2 酒精度的测定应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糖的测定应按 GB/T 15038 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总酸的测定应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6.3卫生指标6.3.1 真菌毒素的测定应按 GB 2761 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污染物限量的测定应按 GB 276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铅的测定应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6.3.4 其他卫生指标的测定应按 GB2758 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应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7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品种,且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组批。7.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C 0033S202257.2.1 出厂检验在生产线上随机取样,型式检验在成品库内随机取样,取样单位以瓶计。7.2.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8 瓶(总数不少于 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7.3出厂检验7.3.1 产品出厂应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中的酒精度、总酸及净含量。7.4型式检验7.4.1 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e)产品停产半年以上,快复生产时。8.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 4 章中的全部项目7.5判定规则7.5.1出厂检验判定规则7.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判定为合格。7.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不符合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5.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6 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产生争议时,由双方指定的有资质的第三方顺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8 的有关规定。9包装、运输和贮存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JZC 0033S202269.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的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林、冰冻,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摔撞。9.3 贮存产品应在清洁、千燥、通风避光的仓库内贮存,产品适宜的贮存温度为 535。产品贮存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同时贮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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