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1-010G09备案号:58910-2018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191.1—2018代替DB11/T1191—2015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工业企业Safetymanagementtechnicalrulesfordangerouschemicalsusedinlaboratory—Part1:Industrialenterprise2018–04-04发布2018-10-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1191.1—2018I前言DB11/T119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分为两个部分:——第1部分:工业企业;——第2部分:普通高等学校。本部分为DB11/T1191的第1部分。本部分代替DB11/T1191—2015《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与DB11/T1191—2015相比,除了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除“术语和定义”一章;——增加了实验室专(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的规定(见3.3);——明确了外来实习和短期工作人员培训的重点和应达到的目标(见3.5);——增加了对气瓶和管线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见4.1);——明确了不同类型废气的处理方法(见5.8);——明确了实验室洗眼器和淋洗器的设置要求(见5.9);——增加了实验室设施设备的其他要求(见5.14);——增加了对气瓶标志的管理要求(见6.3.2);——增加了对样品管理时记录内容的要求(见6.5.1);——增加了对留样的要求(见6.5.4);——增加了安全检查的内容(见6.6);——增加了对通风柜通风系统维护的要求(见7.1.4);——增加了气瓶存放时的要求(见7.1.7);——增加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时无须适用隔离要求的条件要求(见7.1.9);——修改了实验室内单一包装容器的大小(见7.2.1);——增加了对实验台上易燃液体存放限量的规定(见7.2.3);——增加了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存放总量超过规定量时应遵守的要求(见7.2.4);——增加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储存要求(见7.3)。本部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部分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化学工业协会。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付林、俞万林、王琛、马玉国、尹洧。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11/T1191—2015。DB11/T1191.1—20181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第1部分工业企业1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制度、设施设备、使用管理、储存、废弃化学品处置和应急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实验室。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