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7.160.10X61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829-2007浓香型原酒能耗限额2007-11-30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2008-01-01实施DB37/829-2007前言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轻工办公室、山东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山东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新力、国天庆、唐毅、马林慧。IDB37/829-2007浓香型原酒能耗限额1233.13.244.14.24.2.14.2.24.34.3.14.3.255.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浓香型原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计算方法和限额值。本标准适用于以粮谷为原料生产浓香型原酒的白酒企业。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千升酒产品指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蒸馏生产的原酒(按65%vol折算)。千升酒能源消耗量指生产千升酒产品所耗用的标准煤。技术要求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原酒生产过程中蒸料、蒸馏工序所耗用的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原煤、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蒸汽等)。各种能源统一按标准煤折算。统计范围从粮谷原料入厂开始经过粉碎、蒸料、发酵、蒸馏而成的浓香型原酒,不包括制曲、制酒母。浓香型原酒能源消耗统计范围包括生产全过程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能源。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统计计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算,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用能应计入能耗。企业自备热电厂时,只对由热电厂送入生产系统的汽进行统计计算。回收的能源(热)自用部分,应扣除,避免重复计算。统计方法各种能源应折算为标准煤计算。各种能源的热值以企业在统计报告期内实测的热值为准。没有实测条件的,采用附录A中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企业能源转换自产(自备热电厂除外)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准煤量;企业回收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折算。能源消耗量的统计、换算应包括各个生产环节和系统,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