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民法典2023.16楚天法治167公证视角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陈振言(福建省永泰县公证处,福建福州350700)【摘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随我国立法不断完善而形成的,其缺陷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可存在困难.公证作为媒介,可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构建起到重要的作用,站在公证的角度,可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分门别类,并在办证中注重有关事项,可预防其难以被认可的风险.本文笔者从公证的角度,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提出了自己的粗浅见解.【关键词】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和人们物质文化水平得到了提升,同时,在更深层次上促进了人们法治观念的更新。人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理也提出了更多的法律需求,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也成为法律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成为我国婚姻当事人自由处理自己财产的途径,其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受益人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立法演变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来源于约定财产制,所谓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20世纪30年代颁布的民法典亲属篇,是我国约定财产制最早的立法。后来,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形成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经济落后,人们生活贫困,解决温饱成了人们最大的愿望,公民私有财产有限,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随着我国经济开始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开始逐步好转,公民婚前婚后的财产也随之增加,1980年的《婚姻法》新增了约定财产制,该法第13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形成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雏形。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于经济的发展,物质逐渐丰富,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公民财产也更加多样化,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19条中,“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法条以较多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