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实践2023.16楚天法治243关于复审依职权审查范围的思考◆刘雪莲王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60)【摘要】复审程序既是因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又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只有准确把握“救济”与“延续”的尺度,才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复审审查的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听证原则等,其中涉及上述尺度把握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就是复审程序中的依职权审查.本文结合«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对复审依职权审查范围的把握进行了分析并给出建议.【关键词】复审程序;依职权审查;明显实质性缺陷复审程序既是救济程序又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而“救济”与“延续”是相互影响的两个对立面,就像天平的两端,无论侧重哪一端都会导致天平的失衡,过度考虑救济程序则可能导致审查程序的不合理延长,而过度考虑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则可能会导致审查程序中审级的损失。只有把握好天平两端的尺度,尽量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才能够真正落实复审审查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复审审查程序中,影响“救济”和“延续”相平衡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复审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也就是说,依职权审查范围限制过小或无依职权审查权限,则不利于审批程序的延续,而依职权审查的权限过大则又可能会导致审级的损失。本文通过具体复审案例的审查方式,并结合《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对复审依职权审查范围的合理把握进行剖析,并给出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够对复审审查工作有所帮助。一、复审依职权审查的含义案例1: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都是使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对比文件2仅用于评价部分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强调对比文件1与该案存在区别,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实质审查部门仍坚持驳回决定。合议组在审阅了该案的全部文件后,认为前审对对比文件1的事实认定不准确,而相比之下使用对比文件2作为该案的最接近现有技术更为合适,并以此评价全部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而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不再使用对比文件1。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答复时,指出:驳回决定中使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复审通知书中使用新的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由此作出不利于复审请求人的审查意见,合议组使用了之前未通知过复审请求人的新理由,该选用新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