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ChineseReviewofInternationalLawNo.4(2023)论禁诉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宁红玲魏丹*摘要:禁诉令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运用独具特色,它集中彰显了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多维复杂关系。仲裁庭通常将仲裁规则中的临时措施条款作为发布禁诉令的规范基础。但禁诉令并不能与一般临时措施完全等同,仲裁庭对国内法律程序的干预应仅以保障国家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保护投资者诉诸仲裁的权利为宗旨。尽管理论上仲裁庭均宣称临时措施不仅可用于维护ICSID仲裁的排他性,亦可用于维护当事方的程序性权利(即不恶化争端的权利和维护仲裁程序完整性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对于国内平行程序,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仲裁庭几乎不存在运用禁诉令维护仲裁排他性的现实需求;而与仲裁争端不相同但相关的国内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程序则可能会受到仲裁庭的干预,此时仲裁庭运用禁诉令维护仲裁程序的完整性,以及在特定履行类诉求中维护不恶化争端的权利。其背后的根源是投资仲裁庭为维护行业利益,人为割裂国际法体系与国内法体系,忽略国内法院作为与仲裁机构平等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角色,并一味强调仲裁管辖权的至高无上。但不可否认,针对国内刑事程序运用禁诉令也体现了投资仲裁对国内法治的矫正功能,但该功能因受制于投资条约的授权范围而具有局限性。关键词:投资仲裁临时措施禁诉令管辖权平行程序法律体系的多元化与碎片化为国际争端解决提供了多种选择,但也可能导致平行程序,引发冲突。作为不同法域争端解决机制并存与交互的产物,禁诉令(anti-suitinjunction)通常是指责令一方当事人停止或不启动外国司法程序的命令,对其违反构成蔑视法庭并面临被惩罚的威胁。①禁诉令的运用极富争议,一方面,它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侵入性,可能构成对其他法域司法管辖权的不正当干预,与礼让原则不兼容;另一方面,禁诉令作为不同法域司法协调的一种特殊形式,可能是减少滥诉的有效工具,有时甚至是达到实质正义的唯一有效工具。因此,禁诉令一直是跨国诉讼、国际仲裁等领域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相比,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禁诉令有其独特之处:第一,它通常由投资者申请,要求东道国(包括其司法机构)中止或终止其国内司法程序;第二,仲裁庭通常认为以条约为基础的仲裁属于国际法体系,其与国内法律程序分属不同的法律秩序,礼让通常不是仲裁庭考虑的因素;第三,它的适用范围并不限于相同争端引发的平行程序,更常见的是与仲·721·*①宁红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