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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 0013 S-2020 苗家福®益生谷物粉(冲调类方便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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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 0013 S-2020 苗家福®益生谷物粉冲调类方便食品 2020 苗家福 174 谷物 冲调类 方便 食品
Q/SNQ/SN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N 0013SQ/SN 0013S-20202020 苗家福苗家福益生益生谷物粉(冲调谷物粉(冲调类方便食品)类方便食品)2020-04-20 发布 2020-04-30 实施 贵州神农大健康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神农大健康商贸有限公司 发 布 Q/SN 0013S-2020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神农大健康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神农大健康商贸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小波、杨容龙。Q/SN 0013S-2020 苗家福苗家福益生谷物粉(冲调类方便食品)益生谷物粉(冲调类方便食品)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苗家福益生谷物粉(冲调类方便食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糙米、麦芽、薏苡仁、红薯、赤小豆、山药、黑芝麻、大豆、葛根、大麦苗、茶粉(红茶或绿茶)、乳矿物盐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熟制(或部分熟制)、粉碎、制粒(或不制粒)、干燥、包装等生产工艺制成的苗家福益生谷物粉(冲调类方便食品)。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的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810 糙米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糙米应符合 GB/T 18810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3.1.3 乳矿物盐应符合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09 年第 18 号)的规定。Q/SN 0013S-2020 3.1.4 大麦苗应符合卫生部关于将肠膜明串珠菌肠膜亚种列入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公告(2012年第 8 号)的规定。3.1.5 薏苡仁、山药、葛根应为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51号)中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6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要求规定。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产品特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气味及滋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状(或细粉状),无结块,无霉变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0.0 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45 黄曲霉毒素 B1,g/kg 5.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项 目 a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 2 50 102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29921 中粮食制品的规定执行。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Q/SN 0013S-2020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 取两个以上最小独立包装样品,将样品倒入清洁的白瓷盘中,在光线充足柔和的环境中用目测法观测样品的色泽、组织形态及杂质。4.1.2 取一个最小单位独立包装样品,倒入透明玻璃容器中,先加入少量温开水搅拌成糊状,再加入一定量 80以上的开水,充分搅拌均匀,鼻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观察其冲调性。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方法测定。4.2.2 砷按 GB 5009.11 的规定方法测定。4.2.3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方法测定。4.2.4 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的规定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方法测定。4.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方法测定。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 和 GB 4789.10 的规定方法测定。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同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 10 袋,5 袋送化验室检验,5 袋留样备查。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的 3.23.6 的全部项目。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鉴定;b)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再次恢复生产时;c)正式生产后,如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受检项目中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或双倍抽取同批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检。Q/SN 0013S-2020 6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应按相关规定标注“婴幼儿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避免重压、装卸时轻拿轻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易腐蚀、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 20cm。严禁与有毒、有害、易腐蚀、易污染的物品同库存放。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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