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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 0012 S-2020 苗家福®阿妈益生汤(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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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N 0012 S-2020 苗家福®阿妈益生汤固体饮料 2020 苗家福 174 阿妈 益生汤 固体 饮料
Q/SN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N 001Q/SN 0012 2S S-20202020 苗家福苗家福阿阿妈妈益生汤(固体饮料)益生汤(固体饮料)2020-04-15 发布 2020-04-30 实施 贵 州 神 农 大 健 康 商 贸 有 限 公 司贵 州 神 农 大 健 康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Q/SN 0012S-2020 1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本标准由贵州神农大健康商贸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贵州神农大健康商贸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小波、杨容龙。Q/SN 0012S-2020 2 苗家福苗家福阿阿妈妈益生汤(固体饮料)益生汤(固体饮料)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苗家福阿妈益生汤(固体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麦芽糊精、覆盆子、葛根、玫瑰花(重瓣红玫瑰)、人参(人工种植)、阿胶、枸杞子、乳矿物盐、酵母-葡聚糖、食品添加剂(藏红花提取物、当归提取物、葡萄籽提取物)为原料,经前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杀菌、包装等特定工艺加工制成的苗家福阿妈益生汤(固体饮料)。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计委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3.1.4 乳矿物盐应符合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09 年第 18 号)的规定。Q/SN 0012S-2020 3 3.1.5 酵母-葡聚糖应符合卫生部新资源食品公告(2010 年第 9 号)的规定。3.1.6 玫瑰花(重瓣红玫瑰)应符合国家卫计委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 年 第 3 号)的规定。3.1.7 覆盆子、葛根、阿胶、枸杞子应为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51 号)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物质名单品种。3.1.8 其它辅料应符合现相应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产品特有的色泽 外 观 颗粒状(或粉末状),无结块 气味与滋味 具产品特有的香气及滋味、无霉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项 目 要 求 水分 g/100g 10.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表 3 项目 a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X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29921 的规定执行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4789.1 执行 3.5 净含量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4 4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Q/SN 0012S-2020 4 4.1 感官要求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评定。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测定按 GB 5009.3 进行。4.2.2 总砷测定按 GB 5009.11 进行。4.2.3 铅测定按 GB 5009.12 进行。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 和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 净含量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5 5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包装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同一批次产品随机抽取包装样品(100g 以上),平分为两份,一份送检,一份做复验留样。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致病菌。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3.23.6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的原料产地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三月后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或双倍抽取同批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食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7718 和 GB28050 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要求标注“婴幼儿、14 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Q/SN 0012S-2020 5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管理规定,应封装应严密,外形整洁美观。包装箱必须牢固,与所装内容物尺寸要匹配,胶封、捆扎结实。外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6.3 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垫,离墙离地存放。6.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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