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755-2022杀灭或驱除水产养殖动物体内、外或养殖环境中寄生虫的渔药。3.6渔用消毒剂fisherydisinfectant用于水产动物体表、渔具和养殖环境消青的渔药。3.73.8渔用环境改良剂fisheryenvironmentalmodifier用于改善养殖水域环境的渔药。渔用疫苗fisheryvaccine预防水产养殖动物传染性疾病的生物制品。3.9渔用生理调节剂fisheryphysiologicalregulator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血清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等。3.10休药期withdrawalperiod/withdrawaltime从停止给药到水产养殖对象作为食品允许上市或加工的最短间隔时间。4要求4.1基本要求4.1.1水产品生产环境质篮应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1号的规定实施健康养殖。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应激,增强水产养殖动物自身的抗病力,减少疾病的发生。4.1.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加强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预防,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尽蜇不用或者少用药物。确需使用渔药时,应保证水资源不遗受破坏,保护生物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产水域质篮免受污染,用药后水质应满足GB11607的要求。4.1.3渔药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盘标准》《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4.1.4在水产动物病害防控过程中,处方药应在执业兽医(水生动物类)的指导下使用。4.1.5严格按照说明书的用法、用量、休药期等使用渔药,禁止滥用药、减少用药杂。4.2生产AA级绿色食品的渔药使用规定执行GB/T19630的相关规定。4.3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渔药使用规定4.3.1可使用的药物种类4.3.1.1所选用的渔药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获得国家兽药登记许可,并纳入国家基础兽药数据库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4.3.1.2优先使用GB/T19630规定的物质或投入品、GB31650规定的无最大残留限最要求的渔药。4.3.1.3允许使用的渔药清单见附录A,附录中渔药使用规范参照SC/T1132的规定执行。4.3.2不应使用的药物种类4.3.2.1不应使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中禁用和停用的药物。4.3.2.2不应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4.3.2.3不应为了促进养殖水产动物生长而使用抗菌药物、激素或其他生长促进剂。4.3.2.4不使用假劣兽药和原料药、人用药、农药。4.4渔药使用记录4.4.1建立渔药使用记录,应符合SC/T0004和SC/T1132的规定,满足健康养殖的记录要求。2